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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青岛市总商会等就青岛市实行地方自治事致胶澳商埠督办呈
资料编号:G000001-00046-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一)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311
【数据全文】
青岛市总商会等 就青岛市实行地方自治事致胶澳商埠督办呈 (1925年6月4日)为合词呈请实行地方自治,并祈迅赐转咨内部事。窃查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早经政府于十一年十一月间即已颁布,并经明白规定,青岛市定为特别市,一切组织依照市自治制办理。唯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第九条规定,市自治制及本令施行日期由内务总长呈定之。只因此项手续未完,以致迁延二年之久,自治制之根本法亦几等于虚设。不唯大失中外人民之望,亦殊负督办促进自治之初衷也。现在庶政维新,百端待举,胶澳一区尤为中外所注目。唯有仰恳督办按照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第九条之规定,将此项施行日期从速规定,并祈督办迅赐转咨内务部核准,早日颁行,俾青岛市议会得以从速组织成立,胶澳乡自治令得次第施行。抑更有进者,青岛自接收以还,侨居本埠外人应纳地税等项每借口于市议会未经成立,未由参与地方政权以致拒而不纳,迄今已积欠二十余万之巨。影响所及非止一端,实行自治窃有刻不容缓之势。为此合词呈请督办核准施行,地方幸甚,商民幸甚。谨呈胶澳商埠督办。 呈请人:青岛总商会、教育会、农会、自治促进会、市民公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1目录第3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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