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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农商部就公司注册事的令
资料编号:G000004-00031-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612
【数据全文】
农商部就公司注册事的令 (1923年4月24日)查公司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司非在本店该管官厅注册后,不得著手于开业之准备。又,公司之设立,非在本店该管官厅注册后,不得对抗第三者。又,不照本条例所定期限呈报注册者,科以五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罚金各等语。现在,各项公司虽多依法呈请注册,而未经注册者恐亦不免,倘不严加取缔,其公司性质及组织内容是否尽能合法,无从查核。一旦破产,贻害社会匪浅鲜。兹本部为保障人民权利,防止借端影射起见,特再严重申明,嗣后凡各项公司无论用何种名义,如系公司组织,均须依照公司条例及公司注册规则来部注册。其已经开业尚未注册者,限于两个月以内补行注册,免予处罚。倘逾期不遵,一经查出,应即从严惩办,以符法令而杜流弊。除咨外交、司法两部,并令行各省实业厅外,合行令仰该商会劝令未经注册各公司迅速依法呈请注册,毋得稽延,致干未便。此令。 农商总长李根源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1目录第3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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