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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青岛总商会、商品陈列馆就各商将所出之最优商品送馆陈列事给各会的函
资料编号:G000004-00032-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612
【数据全文】
青岛总商会、商品陈列馆 就各商将所出之最优商品送馆陈列事 给各会的函 (1923年6月7日)敬启者:窃维青岛一隅,德人经营于前,日人扩张于后。商务之发展,市政之维新,直有一日千里之势。日人又复创设商品陈列馆,搜罗商品,比较良窳,以备游人之瞻览,借供物质之研究。是有裨于工商业者,关系至巨。今者青岛收回,主权还我,对于商品陈列一事,固应广搜博采,以资宏富。彼外国商品亦可收受陈列,借以考镜。而本国商品尤当搜集齐全,以事更新。为此,特留部位以备国货之陈列。兹附上陈列商品规则一份,恳祈贵会劝导贵处各商查照。将所出之最优商品送馆陈列,集成巨观,用作国货发展之津梁,以博外人参观之赞许。素仰贵会热心公益,定荷援助成斯盛举。用特联名专函奉达台端,即烦查照并希见复,至纫公谊,此致会。 附:陈列馆征集物品暂行规则一份。 青岛总商会、商品陈列馆公启 胶澳商埠商品陈列馆征集物品暂行规则 第一条本馆以改良商品、发展贸易为宗旨,征集本国重要商品及外国参考品,分类陈列之。 第二条本馆征集之商品类别如下: (一)农产品; (二)染织工业品; (三)制作工业品; (四)药品; (五)饮食品; (六)化学工业品; (七)矿产品; (八)水产品; (九)特别陈列品。 第三条征集商品之方法如下: (一)捐赠; (二)寄陈。 第四条属于下列各项之一者,不得为陈列品: (一)于风俗秩序及卫生上有妨碍者; (二)有损害他物之危险之处者; (三)认为无出品之价值者。 第五条凡物品不论捐赠、寄陈,均须由出品人先将品名、产地、用途、价格逐细开明,声请本馆许可后,其出品方可寄送。 第六条本馆收到物品时,当即通知出品人,如系寄陈物品,并发给保管收据。 第七条本馆对于寄陈物品,应加相当之保护。但因水火灾难及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损坏灭失,本馆不任赔偿之责,其他运送中所致之损害亦同。 第八条寄陈物品其陈列期间,最少以一年为限。 第九条出品人于陈列期满后,得取回及抽换其寄陈物品之全部或一部,但须依照第五条之声请手续办理。 第十条凡寄陈物品,经本馆认为必要时,得由本馆呈经督办公署核准后,备价商购之。 第十一条出品陈列之位置及方法,由本馆适宜决定之。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呈奉督办核准公布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呈请增改之。(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1目录第32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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