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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财政局就抄发修正《公园内许可租地贩卖茶食规则》事给农林事务所的函
资料编号:G000004-00037-0002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612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财政局 就抄发修正《公园内许可租地贩卖茶食规则》事 给农林事务所的函 (1923年7月14日)径启者:前经贵所会同敝局以呈送《公园内许可租地贩卖茶食规则》缘由呈,蒙督办公署指令:呈暨规则均悉。所请各公园内许可租地贩卖茶食一节,应准备案。惟查所拟规则,尚有应行斟酌之处,业予修正,随令抄发。仰即遵照公布施行。此令等因。抄发修正规则一份。奉此。兹将规则照抄一份,即希查照备案为荷。此致农林事务所。 附送抄件一本。 胶澳商埠财政局局长郭珠泉 胶澳商埠各公园内许可租地贩卖茶食暂行规则 (一)许可租地之公园及各园内许可租地之处数 (1)第一公园(原名会泉公园)三处; (2)第三公园(原名新町公园)二处; (3)第四公园(原名深山公园)一处。 (二)租地及营业 (1)租地时期自四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止,以六个月为限; (2)承租人须开明姓名、年龄、籍贯、住址、职业及租地时期,呈请财政局核准之; (3)地点由财政局会同农林事所指定之; (4)租金以租地所在之地位,分别甲、乙两等。甲等每方步每月租价一元,乙等每方步每月八角,但不足一方步者均照一方步计算,其租金按月缴财政局核收; (5)营业范围建筑及物品须受农林事务所之监督; (6)须遵守公园条例及森林禁令; (7)有临时阻止游人折取花木及整洁其营业地点附近之义务; (8)指定地点不得任意迁移; (9)违犯上列各项之一者,农林事务所或财政局有即时停止其营业之权。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2全宗1目录第53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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