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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追加注册暂行规则布告
资料编号:G000004-00039-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612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追加注册暂行规则布告 (1923年9月11日)为布告事。照得商业注册规则及公司注册规则,业经本公署抄录揭布在案。本公署成立以前,已经设立之商号公司,情形微有不同。兹特制定商号公司追加注册暂行规则七条,即日公布施行,以期便利而谋划一,为此布。仰本埠商民一体周知。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务即遵照下列规则追加注册,以重法规而资保护。切切。此布。 计布:商号公司追加注册暂行规则七条。 胶澳商埠商号公司追加注册暂行规则 第一条本规则凡胶澳商埠区内,在本公署成立以前,所设立之中外商号公司,原在日本官厅注册有案,并其营业性质与现行法律不相抵触者,准用之。 第二条前项商号公司,自本规则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分别向本公署及警察厅呈请,追加注册。 第三条凡呈请追加注册者,除遵照现行法规所定程序办理外,并须将原领日本官署所发之营业牌照、许可状等,随文呈缴以凭查核。 第四条本公署审查前项数类无疑义时,依法准予注册,换给执照。但按现行法令应令更正者,须更正后始行注册给照。 第五条凡依本规则所定期限内,呈请追加注册者,准免追加注册费;经注册后如有承顶变更及其他事项呈请注册者,仍按各注册规则办理。 第六条逾本规则所定期限,不呈请追加注册者,不得享受现行法令所赋与注册者之保护利益。 第七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山东省长兼胶澳商埠督办熊炳琦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1目录第32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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