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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第一市场管理所暂行规则
资料编号:G000004-00040-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四)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612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第一市场管理所暂行规则 (1923年10月24日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场由胶澳商埠财政局直接管理之。 第二条财政局于本市场内设立管理所。 第三条关于本市场内放租、收款、电灯、水道、清洁、巡查一切事务,由管理所负责办理。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管理所设管理员一员、司事一人、司账一人、书记一人、更夫十二名、夫役二名。 第五条管理员、司事、司账、书记由财政局分别委派。 第六条更夫、扫除夫、夫役概由管理所取保雇用,呈报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凡场内楼上楼下各房屋、围房、露摊放租一切手续,统由管理员随时呈明财政局指示办理。 第八条自司事以至各项夫役均承管理员之指挥,监督掌理下列各管事务: 一、司事商承管理员助理场内一切事务; 二、司账掌理全场收入所内开支并编造册报书表事项; 三、书记专司缮校并帮同司事、司账编造册报书表事项; 四、更夫掌管全场守卫巡逻事项; 五、扫除夫掌管全场清洁扫除事项; 六、夫役掌管事务所内一切杂务及随时差遣事项。 第九条全场收入及所内开支款项按月由管理所照章分别解领。 第十条所内员司对于下列事应特别注意: 一、维持场内营业秩序; 二、注重卫生; 三、预防火灾; 四、检查度量衡各器。 第四章放租及公共杂费 第十一条商户愿在本市场领租房地者,应先取具殷实铺保,陈请管理所查核办理。但现在场内营业各户,无拖欠放租情事者,予以优先续租之便利。 第十二条所有楼上楼下各房及围房露摊租率,暂照旧例征收之。嗣后遇有变更之必要时,得斟酌市面情形临时酌定之。 第十三条场内楼上楼下房间以及围房露店,均应按户按月一律缴纳公共杂费。其费额暂照旧例,每月每户缴洋二元八角。嗣后遇有事实上之关系必须变更时,得按实际开支情形并参酌市面现况临时酌定之。 第十四条管理所员司薪金、夫役工资及一切办公杂费各项开支,即以公共杂费之收入为底款,倘遇有不敷情形,得临时请示财政局办理。 第十五条各商户所需电灯、自来水用费,均由管理所参酌旧例实敷分摊,公平处理。 第十六条管理所为察访商情,便利商民起见,得酌聘市场商人团体之代表,或其他场内熟悉情形之中外商人,以备咨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管理所夫役人等,由所特备铜质号牌各一枚,给与配带,以资识别。 第十八条场内放租、注册、领票各手续,及应用之联票、单据、账册、保状等项格式,于场内办事细则内规定之。 第十九条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由财政局随时呈准修正之。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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