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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警察厅特许广告暂行规则
资料编号:G000005-00041-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五)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805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警察厅特许广告暂行规则 (1923年3月8日)第一条本厅因便商起见,除官设广告本牌外,特许设立特别广告牌,设立此项广告牌之商人须遵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设立特别广告牌商人预指定设立地址、构造方法,先期绘具图式、注明尺寸,呈报本厅查验批准后,纳捐领照方可设立。 第三条特许广告分下之三种: 甲、道旁广告; 乙、墙壁广告; 丙、屋顶广告(指非本商铺之广告而言); 道旁广告高宽以八尺为限,墙壁广告、屋顶广告高宽以一丈为限,其形式不预定,以精致雅观为合格。 第四条特许广告应纳捐款规定如下: 道旁广告每月每方尺纳捐银四分; 墙壁广告每月每方尺纳捐银二分; 屋顶广告木架嵌设电光者每月每方尺纳捐银五分,其仅设木架者每月每方尺纳捐银二分。 无论何种广告设立三个月以上者,得按原捐总额核减十分之二;设立六个月以上者,得按原捐总额核减十分之四。 前项纳捐银均按照银元计算。 第五条设立特别广告商人于领照时须预捐款三个月;其设立不足三个月者,准其声明预定期限,但须先将原款交清。 第六条设立特别广告商人于预定期限内因事欲停止者,所纳捐款不得向本厅索取。 第七条特别广告设立三个月以后或预定期限限满时,仍欲接续设立者,该商人得先期呈报,照章纳捐换照。 第八条设立广告之地或墙屋如系私人所有者,该商须自行与地主或房主商定,得其承诺,双方来厅呈报。 第九条设立特别广告之地或墙屋如官厅须用时,知照该商另指相当地点,令其迁移,其捐款连前接算。如该商不愿迁移时,应即撤去,不得借故推延。其捐款截日算还。 第十条未经呈报领照私自设立特别广告牌,由该管警察禁止。其有不服禁止者,该管警察代为撤去,并照章处罚。 第十一条广告、旗帜、牌、匾及其他类似之物,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禁止其设置或命其除去及加以相当之处分: 一、有危险之虞者; 二、违反善良风俗者; 三、妨害安宁秩序者; 四、图画、文字或人物等有惹起他人恶感或滥用他人肖像者; 五、其他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未经官厅许可,不得揭示广告类于官私有物,但在自己之店铺内揭示合法之广告者不在此列。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呈请胶澳商埠督办核准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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