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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警察厅游行广告暂行规则
资料编号:G000005-00043-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五)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805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警察厅游行广告暂行规则 (1923年3月8日)第一条各行商人以旗、牌、灯、彩等项为游行广告者,应遵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各行商人举办游行广告,须于一星期前赴警察厅遵照下列书式填具呈报书,呈报广告图样一份。 第三条依照上条填具呈报书经警察厅核准后,即须缴纳下列各项捐款: 一、游行人每人每日纳捐银一角; 二、游行人所携响器,每件每日纳捐银二角; 三、游行如用马车、汽车,每辆每日纳捐银二元。 以上捐款由填具呈报之商号缴纳。 第四条游行人数以二十人为限。 第五条警察厅核准呈报书征收捐款后,即行发给执照。 第六条游行广告人等沿途受巡警之指挥,不得任意行动妨碍交通。 第七条游行广告人等须将执照携带,以便沿途巡守长警随时查验。 第八条发领执照后,如因风雨不能游行,得由原具呈报之商号将原执照送警察厅呈请改期,但改期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查有未经呈报纳捐领有执照而擅办游行广告者,除由沿途巡警制止游行外,并按照违警罚则处罚。 第十条游行广告之旗、牌、灯、彩等物,如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禁止之: 一、有危险之虞者; 二、违反善良风俗者; 三、妨害安宁秩序者; 四、图画、文字或人物等有惹起他人恶感或滥用他人肖像者; 五、有诱惑及煽动行为者; 六、其他认为与游行广告不合时宜者。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呈请胶澳商埠督办核准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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