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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青岛测候所办法第六条条文之修正
资料编号:G000005-00047-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五)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805
【数据全文】
青岛测候所办法第六条条文之修正 (1923年9月,北京交通部签订)六、(一)本测候所与东京气象台,神户海洋气象台,仁川、台北、大连、旅顺、奉天、营口、长春、济南等日本测候所,因相互联络报告气象所发之电报,应准免费并照紧急电报办理。但此项电报如经由海线递送时,以该海线公司能允免费者为限。 (二)各测候所每日交换电报之次数及字数,于用务必要范围内以简单为原则。 (三)交换电报之径路: 甲、青岛及济南与日本内地之联络以利用青佐海线为原则,如该海线有故障时,则利用烟大海线(青岛及济南、烟台间陆线)。 乙、青岛及济南与仁川、基隆等处之联络以利用青佐海线为原则,如该海线发生障碍,则利用烟大海线(青岛及济南、烟台间陆线)。 丙、青岛及济南与大连、旅顺、奉天、营口、长春之联络利用烟大海线(青岛及济南、烟台间陆线),如遇该海线发生障碍时,则利用陆线(经天津、奉天)或青佐海线。 丁、青岛、济南间之联络以利用陆线为原则,如该陆线发生障碍时,由电报局酌量情形以最敏捷之路线设法递送。 按照前列办法,如遇不能递送时,利用青岛无线电报,但暂以该电台与国内中国各电台间互相电递为限,至关于与外国无线电台转递,将来另行协议。 测候所对于船只无线电局之联络报告,每日于一定时间用青岛无线电转递。 (四)测候所使用密码电本时,应预先与当地电局接洽,并将该项密本交付电局一份,以备查核。 (五)本测候所之气象电报,应一律采用国际通用文字,但用青佐海线时,得用日本文字。 (六)本办法所载各条,如将来情形更变不能适用时,须预期通知,由中日两国协议酌量修改或废止之。 交通部委员陆家鼐等签证 日本代表有野学等签证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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