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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鲁案督办拟定《胶澳商埠章程》
资料编号:G000001-00033-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一)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311
【数据全文】

鲁案督办拟定《胶澳商埠章程》 (1922年11月14日)按照华府会议鲁案协定,胶澳收回后,即由中国自开为商埠,以为各国商民交易之处。日前,鲁案督办公署已将开埠章程拟就,由王正廷督办呈请大总统鉴核实行,大约尚须经过阁议通过之手续再行公布。兹觅得该项章程,照录如次。第一条,本章程根据民国四年三月十六日公布之自辟商埠开办章程,并按照胶澳特殊情形规定之。第二条,胶澳商埠之区域,为南北自北纬三十五度五十三分三十秒起,至三十六度十六分三十秒止,东西自东经一百二十度八分三十秒起,至一百二十度三十五分三十秒止。第三条,胶澳区域内之自治事项,分市及乡办理之。第四条,市定名为青岛市,以青岛市街、台东镇及台西镇之界址为区域。其他各地均称为乡,各乡之区域另由商埠督办规定之。第五条,胶澳区域内之市乡自治,适用民国十年七月三日公布之现行自治制,其有不适用于胶澳地方情形者另行规定。第六条,胶澳商埠设商埠局,其职权如下:①关于商埠内各项规则之订定、修改、公布事项;②关于公共财产营业及公共工程之建设、维持及处分事项;③关于官地、民地之调查、登记及收用事项;④关于规定土地之等第及租赁事项;⑤关于港务、码头事项;⑥关于埠内税捐及国家或地方补助费之收支出入事项;⑦关于指挥、监督水陆警察及其他保安事项;⑧关于监督胶澳区域内之自治事项;⑨关于前列各项以外之应办事项。第七条,商埠局由大总统特任商埠督办一员,综理全局事务,并指挥、监督及任用所属各职员;商埠内所有行政重要事宜应由商埠督办、山东省长随时办理。第八条,商埠局设秘书二人,承督办之命,掌管机要事项。第九条,商埠局设下列各科,分掌第六条各项事务:总务科、政务科、保安科、港务科、工程科、交涉科。第十条,商埠局各科职员及办事规则另定之。第十一条,胶澳商埠分设水陆警察,其编制及职务除有特别情形另行规定外,均照现行法令办法。前项警察长官由商埠督办荐请中央任命之。第十二条,胶澳区域内,无论中外人民,均准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厂、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第十三条,胶澳区域内土地之租期,照山东省各商埠通例,以三十年为限。第十四条,胶澳区域内之土地,非经商埠局核准不得移转。第十五条,关于商埠局应厘定之各项详细规则,由商埠督办依照地方情形拟定,陈明政府核准。第十六条,商埠区域内一切行政司法权,统归中国官吏管理及执行,其关于外国人诉讼事项仍依条约规定办理。但外国人因诉讼便利赴中国审判官厅起诉时,该官厅得受理之。第十七条,胶澳商埠内原有各项税捐,无论中外人民,均应一体照章征收;遇有扩充或征收新税时,商埠督办得征求财政顾问会之意见。第十八条,商埠局设财政顾问会,置顾问九人,内本国籍者五人、外国籍者四人,遇有前条扩充或征收新税时备充顾问。前项本国籍之顾问,胶澳区域内市乡自治会推举之;其外国籍之顾问,由外国人民推举之,但同国籍者不得过二人。顾问之任期,以一年为限,连举得连任。第十九条,商埠局设移交公共工程委员会,置委员七人。委员长以青岛市长充任;其他委员六人,中外各三人,由商埠督办聘任之。前项委员会以管理及维持移交之公共工程为限。第二十条,本章程如有修改,由商埠督办会同山东省长呈请大总统修改之。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大总统批准公布之日施行之。 (《申报》19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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