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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暂行章程
资料编号:G000001-00034-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一)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311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暂行章程 (1922年11月18日)第一条胶澳商埠为中华民国政府自开辟之商埠。 第二条胶澳商埠之区域为南北自北纬三十五度五十三分三十秒起至三十六度十六分三十秒止,东西自东经一百二十度八分三十秒起至一百二十度三十五分三十秒止。 第三条胶澳区域内之自治事项,分市及乡办理之。 第四条市定名为青岛市,以青岛市街、台东镇及台西镇之界址为区域。其他各地均称为乡,各乡之区域由商埠督办规定之。 第五条胶澳区域内之市、乡自治适用现行自治制,但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胶澳商埠设商埠局,其职权如下: (一)关于商埠内各项规则之订定、修改、公布事项; (二)关于公共财产、营业及公共工程之建设、维持及处分事项,但应由政府直接管理者不在此限; (三)关于官地、民地之调查及收用事项; (四)关于规定土地之等第及租赁事项; (五)关于港务、码头事宜; (六)关于商埠内税捐及国家或地方补助费之收支、出入事项; (七)关于指挥、监督水陆警察及其他保安事项; (八)关于监督胶澳区域内之自治事项; (九)关于前列各项以外之应办事项。 第七条商埠局由大总统特派商埠督办一员,以山东省长兼任之;坐办一员,由督办呈请简派,秉承督办命令办理全局事务。 第八条商埠局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五人(内分机要三人、外交二人),承长官之命,掌管机要事项。 第九条商埠局设总务课、政务课、工程课,每课设课长一人,课以下分股办事,课长由督办呈请荐任之。 (一)总务课; (二)政务课; (三)工程课。 第十条商埠局各课职员及办事规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胶澳商埠分设水陆警察,其编制及职务除有特别情形另行规定外,均照现行法令办理。 第十二条胶澳区域内无论中外人民均准自由居住,并经营工厂、商业及其他合法职业。 第十三条胶澳区域内土地之租期以三十年为限。 第十四条胶澳区域内之土地非经商埠局核准不得移转。 第十五条关于商埠局应厘定之各项细则应呈明政府核准。 第十六条商埠区域内一切行政司法权统归中国官吏管理及执行,外国人诉讼事项分别依照条约办理。 第十七条胶澳商埠内原有各项税捐,无论中外人民,均应一律照章征收。 第十八条商埠局设财政顾问会,置顾问九人,内本国籍者五人、外国籍者四人。遇有扩充或征收新税时,均由商埠局征求其意见。 前项本国籍之顾问由胶澳区域内市、乡自治会推举之;其外国籍之顾问由外国人民推举之,但同国籍者不得过二人。顾问之任期以一年为限,连举得连任。 第十九条商埠局设移交公共工程委员会,置委员九人。委员长以青岛市长充任;其他委员八人,本国籍者五人,外国籍者三人,由商埠局聘任之。 前项委员会以管理及维持移交之公共工程为限。 第二十条本章程如有修改时,由商埠局呈请大总统核准之。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大总统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章程及自治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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