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规程 (1923年2月)第一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直隶于胶澳商埠督办公署,掌关于农产畜产之各项试验及改良事宜。 第二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置职员如下: 一、场长一人; 二、总务主任一人; 三、技术主任三人; 四、科员三人; 五、技术员三人至五人; 六、兽医一人; 七、技手三人至五人; 八、办事员二人至三人; 九、书记二人。 第三条场长承胶澳商埠督办、会办之命,综理全场事务,监督所属职员。 第四条总务主任承场长之命,指导所属科员掌理本科事务。 第五条技术主任承场长之命督事,率所属技术员及技手掌理本科技术事务。 第六条科员及办事员承场长之命及总务主任之指导,分任及助理本科事务。 第七条技术员及技手承场长之命及技术主任之意旨,分任及助理关于技术事务。 第八条兽医承场长之命,掌家畜卫生及疾病预防或治疗事项。 第九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置下列各科: 一、总务科; 二、耕种科; 三、农艺化学科; 四、畜产科。 第十条总务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收发撰拟文件、保管卷宗及典守钤记事项; 二、关于书类编纂刊行及填写表册事项; 三、关于保管产品及其交换,给予售出事项; 四、关于社交及场内取缔事项; 五、关于收支款项及编制预算决算事项; 六、关于其他一切庶务不属他科事项。 第十一条耕种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农作物试验及调查事项; 二、关于土地及农具之改良事项; 三、关于作物病虫害之事项; 四、关于农业气象观测事项; 五、关于种苗之育成及分配事项; 六、关于一般农事调查事项。 第十二条农艺化学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土壤事项; 二、关于肥料事项; 三、关于农作物、农产物并畜产物之化学研究事项; 四、关于农产制造事项; 五、关于分析有关农业之物料及其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畜产科职掌如下: 一、关于家畜、家禽之改良繁殖事项; 二、关于家畜、家禽之管理事项; 三、关于家畜、家禽之饲料事项; 四、关于畜产制造事项; 五、关于种畜、种禽、种卵之育成及分配事项; 六、关于家畜卫生事项; 七、关于配种事项。 第十四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技术员以上职员之任用,由场长遴选相当人员,呈请督办、会办委任。余由场长自行聘请或委任,但须呈报督办、会办备案。 第十五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因事务之必要,得临时酌用雇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办事通则另定之。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奉督办、会办批准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2全宗1目录第5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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