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商埠农业试验场办事通则 (1923年2月)第一条场长就主管事务得与各官厅往复公函。 第二条场长有事故时得委托一主任代理之。 第三条场长于下列事项得招集各科职员会议征求意见: 一、关于每年度之事业计划及试验设计事项; 二、关于事业功绩及试验成绩事项; 三、关于生产品之审查事项; 四、其他必要事项。 第四条本场之事业年度依照历年。 第五条各科主任对于主管事务须预为计划分配并负一切整理之责。 第六条各科主任须负保管公有物品之责,如有损坏遗失应具明事由,交由总务科转送场长查核备案。 第七条各科请求购置或领用物品时,须先填具联单交由总务科转送场长签字后再行购发。 第八条各科主任须将各该科生产物之品类、数量,随时填具单簿,交由总务科转送场长查核。其应随时变价或处分者,并应附送其产物。 第九条各科主任须于每年十一月内,将该科翌年度事业计划书送交场长核阅。 第十条各科之试验设计须于施行日期三十日前,送交场长核阅。 第十一条各科技术员及技手须备记事簿,将各种试验经过之实况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各科主任须于各该科试验事项完结后三十日内,编集报告书并记事簿,送交场长核阅。 第十三条各科员每日业务须详记日记簿内,每土曜日送请场长检阅。 第十四条各科事务有应外出调查者,须预定期间并声叙理由,送请场长查核。 第十五条场长因事务之必要须派员外出时,得给予旅费,其数额由场长酌定。 第十六条各科职员奉派公出时,须于出发前及归场后之翌日报告场长;并须于归场后五日内编制报告书,送请场长核阅。 第十七条本场各项表簿图书,非经场长许可,不得携出或抄示于人。 第十八条本场办公时间分三期如下: 第一期自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午前自八时起至十一时止,午后自一时起至四时止。 第二期自七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午前自八时起至十一时止,午后自二时起至四时止。 第三期自九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前自九时起至十二时止,午后自二时起至五时止。 第十九条本场以星期日、年假、节假、国庆纪念日及其他法令所定休息日为休息日。遇有紧要事件及场务繁剧时,不以上二条之规定为限。 第二十条本场办公时间之起止均鸣铃为号。 第二十一条本场设考勤簿于总办公室。各科职员于办公时间以前,均须赴总办公室签到以备考核勤惰。 第二十二条本场职员有事故或因疾病请假者,均须递请假单,经场长许可。 第二十三条本场各科职员除照例定时间办公外,有轮流值夜及值休息日之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场职员之薪俸以胶澳商埠督办公署之薪俸表为标准。 第二十五条本场职员于月之十五日以前奉委到场者,以全月计;十五日以后到场者,以半月计发给薪俸。 第二十六条各科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二十七条本通则自督办、会办核准之日施行。嗣后有应增改事宜,另行呈请核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2全宗1目录第5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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