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馆务信息 档案利用服务 数据化资源库 青岛历史文化 青岛记忆
文件题名: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戏班规则
资料编号:G000005-00035-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五)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805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戏班规则 (1923年2月16日)第一条凡在胶澳商埠警察厅管辖境内,人民欲组织男女戏班以演戏为业者,均须按照本规则办理。 第二条组织戏班须开具班主姓名、年岁、籍贯、住址、戏班名称、资本金额,并取具三家铺保,呈报警察厅,俟批准后方准设立。 第三条戏班人数、姓名、年岁、籍贯、住址应造册报厅存案,如有移动,应随时呈报。 第四条凡新编之戏须先开具戏文情节、曲词报告警察厅,许可后方准排演。 第五条排演各戏须取有益于国家、社会,不得排演淫邪、迷信、有伤风化之戏。 第六条戏班、戏园或堂会演戏时,无论久暂均须呈报于警察厅。 第七条戏班经乡村首事、绅董约请或佣雇于村中演戏者,须会同该村绅董将演戏原因、地点、日期开明呈报警察厅。 第八条集合学戏幼童成班者,依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办理。该班主对于学戏幼童须以爱护为主。如有虐待情事,经该幼童亲属呈诉或其他报告查实时,即将该班解散,仍将其班主依法惩罚。 第九条该班主须严禁教习虐待学戏幼童,如有扶同徇隐情事,依照第八条罚办。 第十条学戏幼童拜师、出师方法须依梨园习惯,不得巧立名目,故意刁难。 第十一条组织新旧戏会或戏社、戏团者,应由发起人或创办人依照本规则各条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经规定以前,其已成立各班及戏会等须于公布之十五日内,遵照各条之规定一律补报。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核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版权所有:青岛市档案馆 青岛市档案局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48号

许可证号:鲁ICP备18013060号-1 ... 鲁公网安备 37020302370709号

维护:青岛市档案馆网站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总访问量:3970 人次

青岛档案信息网

手机版

青岛档案

微信公众号

青岛历史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