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戏园规则 (1923年2月16日)第一条凡在胶澳商埠地方开设戏园营业者,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开设戏园营业者,须将股东及经理人姓名、籍贯、地址、股份多寡、伙计人数、戏园地址、所演班名,取具殷实铺保,呈递本厅,俟批准发给执照方准营业。其原有之戏园应行补报。 第三条戏园内应设警察官临时监查席,并由该管警察署拨派巡警,分班弹压。 第四条戏园内坐位多寡即预备客票若干,客票上须注明价目若干、茶资若干,不得于定价外任意加价。除设定座位按座卖票外,亦不得随意加票、加凳招揽。客座看客亦不得强令加票、加座,以免拥挤而乱秩序。 第五条院内须备水月电灯,以备电灯不燃时之用。 第六条看座人对待客位须言语和平,并不得于一定之戏价、茶资外需索分文。其有愿用净面巾及愿取戏单者,此项小费不得过铜圆四枚。 第七条戏园如演坤角,其后台必须另备一室,以便装束。配戏时,限定坤角与坤角配戏,分台开演,不得男女合演。俟此戏演毕,坤角应即出园,以免流弊。 第八条凡系有伤风化、淫邪各戏,一律禁演,即常演各戏内亦不得演出种种猥亵形状。 第九条凡新编之戏须先开具词曲情状报告警察厅,经批准后方准开演。但报过一次者,再演可不必重报。 第十条各园每日所演之戏目,须于开演前开单呈递警察厅及该管警察署。其报厅之细目与广告牌报条上务须一律,以备稽查。 第十一条各园既经贴出报条、列入戏单之戏,临时不得换人、换戏。倘因特别事故不能照单演唱,须于本日上午十一时前预为告白,免生事端。如不先事声明,临场更换前后台,一律罚办。如听戏者有意聚众滋闹,或抛掷碗盏致出危险者,即由弹压巡警带署惩办。 第十二条台上演戏之时,除文武场外,其他人等不得站立台上观望。 第十三条各戏园均准于楼上售卖女座,其座位必须与男座分隔,不准搀越。女座内看座及伺候茶水人等均须雇用女仆,男女出入亦须分路,另门行走。如不能分路行走之园,不准售卖女座。 第十四条戏园内座位均正面安设,不准直列,令人横坐,座位前后之距离亦须适当。 第十五条戏园内不准高声叫好或放声谈论,以免碍人观听;并不准袒怀赤背,违者处罚。 第十六条各园昼夜演戏时间须遵下之规定: 一、日戏,阳历一、二、三等月,自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七时止; 二、日戏,阳历四、五、六等月,自上午十一时至下午七时三十分止; 三、日戏,阳历七、八、九等月,自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六时三十分止; 四、日戏,阳历十、十一、十二等月,自上午十一时至下午六时止; 五、夜戏,自日入后至夜内十一时三十分止。 第十七条凡在戏园借地开演各种杂剧技艺者,须由承办人及该园主人先期呈报警察厅,批准后方准开演。 第十八条凡开设女戏园专演女戏者,除第七条外,均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第十九条凡开设戏园者须分别男班、女班,不准男女合演。 第二十条各戏园除应缴捐款外,每开演一次应缴纳弹压费六元,随时送交警察厅核收,以为弹压人员之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戏园预备之手巾宜常用消毒药水浸洗,凡用过一次须洗洁再用。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规则者均按违警罚法处罚,其六月以内违犯在三次以上者,按法停止其营业或勒令歇业。 第二十三条关于戏园缴捐等项数目及建筑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核准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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