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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名: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电影园规则
资料编号:G000005-00038-0001
资料名称: 《胶澳商埠档案史料选编》(五)
出版社:青岛出版社
出版年代:201805
【数据全文】

胶澳商埠警察厅管理电影园规则 (1923年2月16日)第一条凡在胶澳商埠地方开设电影园者,均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开设电影园营业者,须将股东及经理人姓名、籍贯、住址、股份多寡、伙计人数、电影园住址,取具三家铺保,呈报本厅,俟批准后,发给执照,方准营业。 第三条园内应行设备警察官临时监查席,并由该管警察厅派警弹压。 第四条园内座位多寡应预备客票若干,客票上须注明价目及茶资若干,不得于定价之外任意加价。 第五条看座人对待客位须言语平和,并不得于一定价目、茶资之外需索分文。 第六条园内安设灯支须令适宜,非开演不得无故关灯。 第七条所演影片均须先请警察厅派员检验。 第八条凡系有伤风化、淫邪影片一律禁止开演。 第九条凡新到影片须先节录片中事实及其名称呈报警察厅,请派员检验后方准开演。 第十条每日所演影片名称及其事实,均须先出广告在门前揭示。 第十一条开演影片之前,如在各处粘贴广告及用游行广告者,遵照管理广告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电影园除应缴捐款外,每开一次应缴弹压费五元,随时送警察厅,以为弹压人员之奖励。 第十三条每晚开演时间不得过三小时,不准故意延长时刻。其白日开演者,得按照三小时间办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则各条之规定者,按照违警罚法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核准之日施行。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资料:《胶澳商埠现行法令汇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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