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警察局就焚毁毒品事给青岛银行公会的公函 (1937年11月8日)案奉青岛市政府内字第6862号训令略开:查码头旅客临时检查处自本年10月8日起,至本月4日止,所有在大港码头查获鸦片烟土、烟膏及海洛因毒品、红丸等件,久予留置,似非所宜,应限本星期内,由警察局约请各机关团体参加,当众焚毁等因。奉此。兹定于本月11日上午9时在本局操场当众焚毁,除呈报并分函外,相应检同清册,函请贵会查照,届时即希派员到局参观,以昭慎重为荷。此致青岛银行公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3目录第101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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