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会就自卫队成员训练期间保障其工作职位事给染织公会的函 (1946年9月3日)案准青岛市民众自卫总队部公函卫参字第31号内开:查本市民众自卫队之组训,经本部积极推进,并赖各自治干部人员之尽职与努力,已有相当成效。惟迭据报告,有少数干部人员充当商店伙友,因担任是项工作,招致其经理人之不满,致使职业问题发生摇动,诉请设法保障到部。查民众组训乃推进地方自治,达成人民自卫之必要条件。惟兹事体重大,必赖官民一体,协力迈进,方可有济。深望商界善体斯旨,本国而忘家、公而忘私之精神,对于担任民训工作之店员伙友,时予策动,俾使各该员等得能安心服务,以促进民训工作早日完成,切莫以贻误些许店务对各该员等发生嫉恶之意,甚且出以摒弃之实。是所至盼。相应函请贵会查照,分别晓谕,俾使通知并希见复为荷等由。准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即希查照并转饬所属各会员知照为荷。此致染织公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3目录第7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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