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会抄发青岛市商店住户悬挂国旗暂行办法给染织公会的函 (1946年10月12日)案准青岛市警察局公函政字第047号内开:查本市商店住户悬挂之国旗,尺寸多不一致,既不合法定标准,复有碍观瞻。本局整理市容有责,特制定本市商民住户悬挂国旗暂行办法,经函准市党部加具意见,并呈奉市政府核准修正,公布施行在卷。该规定于下月(10月)15日至20日实施检查。各商号住户在检查期前,务必遵照原颁办法,自备七号国旗、旗杆及三角〔脚〕架,俾资悬挂。除分别函令外,相应检同原办法一并函送贵会,即请查照转饬各商民住户遵照规定切寔办理,用冀划一而肃市容为荷等由。附抄悬挂国旗办法乙份。准此。除分函外,相应抄附原件函达,查照并转知各会员遵照为荷。此致染织公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3目录第71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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