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商会就办理自卫枪支登记手续事给钟表公会的函 (1946年12月30日)案准青岛市警察局政字第463号公函内开:案奉青岛警备司令部叁字第2453号代电开:酉叁字第2974号代电谅达,兹随电检附青岛市各机关已登记自卫队武器数目及已领枪照数目册及统计表各1份,请贵局开始办理登记时将本部前发之自卫武器执照依册代收,并将办理情形一并报部为荷等因。附发表等件。奉此。查本市自卫枪登记,现奉令改由本局办理。除陆、海、空军各部队机关及第九分监部,并所属各支部分站及其他军事运输指挥管理机关之现职军官佐之自卫武器登记仍由警备司令部办理外,所有其他各政府地方机关及公私团体之私人或公有自卫武器登记,概由本局办理。除布告通令并分函外,相应函请查照,即向本局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前向警备司令部请领之枪照缴由本局代收为荷等由。准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查照,如会员中有自卫武器者,请转知其径向警察局办理登记手续可也。此致钟表公会。 (青岛市档案馆馆藏档案:B38全宗3目录第35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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