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新档案法对档案工作体制机制作了重大创新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志等特点,是我国档案法治建设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本次档案法修订,是 1988 年档案法施行以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坚持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修订后的档案法第 3 条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二是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规定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规范档案收集工作,强化档案服务企业管理,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
四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缩短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要求档案馆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等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电子档案,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六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七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促进档案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档案事业。
八是健全档案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九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毁损、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新档案法修订幅度非常大,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从原来的 6 章 27 条扩展到 8 章 53 条。其中,新增 24 条,占条文总数的 45%;实质性修改 25 条,占条文总数的 47%;个别文字修改 3 条,占条文总数的 6%;仅一条没有变动,占条文总数的 2%。与此对应,整个档案法规体系要做大幅度修改。要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增强档案立法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和统一性。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都要及时完善档案法规体系方案,对档案法规体系进行重新谋划,逐一确定需要制定、修订、废止的档案法规制度。
贯彻落实新档案法,要完善档案行政法规。我国目前有档案行政法规 3 部。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与档案法相配套的一个重要行政法规。在修改档案法实施办法时,要准确把握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立法定位,严格贯彻档案法立法原则和宗旨,发挥其承上启下作用。要在内容上繁简适度,一方面对档案法需要从行政法层面细化事项予以明确;另一方面要为有关部门在地方档案法规、档案规章中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规定留有空间。
档案法实施办法要在以下几方面修改。一是针对新档案法新增部分予以细化。细化档案信息化、档案监督检查、档案的开放审核等内容。二是修改与新档案法相悖的内容。新档案法规定档案开放期限由 30 年缩短为 25 年,档案法实施办法要进一步修改相关内容。此外还要修改罚则、档案利用等与新档案法不一致的 部分。三是修改实践中无法实施或不合理的部分。
贯彻落实新档案法,要在一定原则基础上修改完善地方性档案法规。一是要坚持不抵触、不越权的原则。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地档案工作实际,在内容和法理上与上位法严格衔接、高度统一,保持与国家法律法规的一致性。要对照新档案法及时完善档案管理、档案开放利用、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监督检查等制度,修改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许可等部分中与新档案法相抵触的内容。二是要着力在有特色、前瞻性、可操作性上下功夫。三是要坚持不重复原则,着力解决个别地方性档案法规照抄照搬上位法法条,与上位法重复规定过多的问题。
档案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贯彻落实新档案法,要完善档案规章,充分发挥其补充细化上位法的作用。要新建档案部门规章。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授权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的档案部门规章主要有: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 则、保管期限的标准、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以及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二要修订档案部门规章。 目前,档案部门规章 37 件,其中由国家档案局单独或牵头发布的有 20 件,需要修订的部门规章主要有《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地方档案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档案法律、行政法规的必要补充。
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进行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贯彻落实新档案法,要完善档案规范性文件,积极发挥其制度建设的“最后一公里”作用;做好与新档案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传统档案数字化成果接收办法等文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合法性审核,做到应审必审,不断提高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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